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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司法部门拟定弹劾“正副总统”相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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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11月23日 09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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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东方网11月23日消息:据台湾媒体报道,台湾“司法院”昨天研拟完成了“大法官审理案件法”草案,增订了审理“正副总统”弹劾的要件、过关门槛、效力等问题。

  据报道,台湾今年6月10日公布“宪法”增修条文规定指出,经“立法”机构全体“立委”二分之一以上的提议,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,就可以对“总统”提出“弹劾案”,并交由“大法官”审理。此次“司法院”研拟“大法官审理案件法”,就是
为此增设专章规定。

  据悉,台湾的这个“草案”模仿德国“宪法法院法”的规定,限制“立院”提出申请的期限必须是在获知“弹劾”原因事实的六个月内,并要交由“宪法”法庭裁决。“宪法”法庭在审理“弹劾案”时,可以有审查庭先行调查,调查庭可不对外公开;进行辩论阶段时,若有违公共秩序、“国家安全”等,也可不公开。此外,如果被“弹劾”的当事人无法在辩论时到庭,法庭应给予当事人再次到庭的机会,但只有一次。

  另外,“草案”规定,“弹劾”有理由时,被弹劾人自判决生效时解除职务,且5年内不得担任公职;“弹劾案”的判决,不能免除被“弹劾”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。

  陈水扁曾于2000年底,因“违法”宣布停建台湾第四座核电厂而遭到“弹劾危机”。根据规定,台湾“立法院”早已通过核四预算案,除非“立法院”同意,“行政院”无权停建。可是,陈水扁政府不顾违“法”问题,甚至扬言最多让“监察院”弹劾。国民党认为,陈水扁践踏“立法院”职权,“立法院”应该对其进行罢免。
  

来源:中国台湾网  作者:徐丽麟  选稿:钱程灿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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